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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第三届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最新章程


时间: 2024-08-29 发布者:admin 点击量: 点击:184

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为: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Shandong Auto Part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山东省汽车的各个领域,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与汽车零部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协会组织为目标,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汽配行业人士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号召全体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规范、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省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行业领域的规范经营与持久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国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汽车配件行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汽车配件行业的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    了解企业发展汽车配件行业的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对于行业内部的竞争,商会要起到合理引导,适当调整的作用,把竞争的重心引到服务、管理上,技术质量上,不搞恶性的价格战;强势企业成员要帮助带动起步较低的成员共同发展;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汽车配件行业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产业政策、市场导向工作;
(四)    广泛开展汽车配件行业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汽车配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汽车配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    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组织省内外汽车配件行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组织外出参观、参展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汽配行业园区,条件允许成熟的地方,有意愿加入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可设立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分会,并建立山东省汽车配件行业示范基地和培训中心;在全省积极推广汽车配件行业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汽车配件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的汽车配件行业新产品,新技术。
(七)    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与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编辑出版汽车配件行业专业培训教程及影像资料;创办服务于会员的内部刊物。
(八)    适时开展汽车配件市场准入制度;开展指定产品推广工作;在汽车配件领域开展规划引导工作;在从事汽车配件的企业中,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九)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商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或优惠取得商会的咨询服务、书刊、资料等;
(四)    对商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    对给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商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和支持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经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商会经费管理;
(六)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协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






山东省汽车配件商会
2022年11月18日